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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