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