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