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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