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