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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