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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