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三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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