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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