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