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六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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