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七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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