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7-10-07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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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 第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 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 第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 第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 第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第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 第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 第二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 第二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 第二十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 第二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一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 第三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第三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三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 第三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六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 第三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七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 第三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 第四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 第四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 第四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第四十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 第四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第四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四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比... 第五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 第五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 第五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 第五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