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