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