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