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