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