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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