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