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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