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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