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