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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