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