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