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