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