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