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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