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