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