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