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