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