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只准收取工本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