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