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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