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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