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