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