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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