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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