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