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