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
(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
(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