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