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倡主要依靠集体经营增加的收入,兴办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