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对经济发达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