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