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