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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